首页      搜索     按地图搜索     政策法规     会员单位      银行用户登录 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网站介绍
重要公告

江西省辖内银行业最大的官方押品资产交易信息发布平台

江西银行业押品资产信息平台管理规则


发布日期:2023-04-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银行业押品资产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押品信息平台”)旨在通过发挥信息平台优势,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押品资产流转重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针对部分会员单位有使用押品信息平台发布信息需求,本着自愿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押品信息平台由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运作管理,协会相关会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自愿使用原则使用平台发布信息,共同参与平台运营管理。江西辖内其他金融机构经省银行业协会同意后也可使用平台。

第三条 押品信息发布工作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合规、自愿使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要公开、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二)依法合规原则。转让押品资产范围、程序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三)自愿使用原则。各相关会员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愿使用押品平台发布押品信息。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押品资产信息,指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取得担保物权且正在处置或拟处置的抵押品、质押品信息。

第二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五条 押品信息平台依托于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网站,信息平台的登录、查询和使用均免费向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开放。协会负责信息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指定专人做好平台系统维护工作,指导成员单位发布、更新和维护押品信息。

第六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落实押品信息发布的管理内容、管理流程、管理职责、管理员,不得在平台发布无关的信息,妥善保管用户密码,维护押品信息平台安全。

第七条 押品信息由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发布,成员单位对押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按照押品现状对押品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三章  信息发布管理

第八条 押品信息发布模式:

(一)成员单位为法人机构的,由法人机构总部对接押品信息平台,负责押品信息的发布、更新和维护;

(二)成员单位的法人总部不在江西的,由设立在江西的一级机构对接押品信息平台,负责押品信息的发布、更新和维护;

(三)经省银行业协会同意后,可以由法人机构或一级机构统一管理并授权二级机构对接押品信息平台。农商银行系统由省联社授权各市(县、区)农商行对接押品信息平台。

第九条 押品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包括以下四类:

(一)司法机关正在进行司法强制处置的押品信息;

(二)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但尚未进行司法强制处置措施的押品信息;

(三)成员单位有权自行处置的押品信息; 

(四)其他取得所有权人或有权处分人书面同意需要纳入押品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

第十条 多家成员单位对应同一押品的,可由各成员单位协商确定一家牵头机构发布,也可由各成员单位独立发布信息并统一协调处置。涉及银团贷款的,由押品登记行发布押品信息。虽为银团贷款但押品分别登记在不同行名下的,可由登记行分别发布各自登记的押品信息。

第十一条 押品信息应全面、完整、准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押品资产基本情况。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押品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描述,如土地资产的类型、区域位置、剩余使用年限、面积等;住房资产的住房属性、建筑类型、区域位置、地址(可视实际情况作模糊处理)、楼层、面积、建造年份等。

(二)押品资产状态。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资产情况,全面、完整公布押品涉诉情况、抵(质)押情况、司法查封冻结情况。

(三)押品参考价格。成员单位可以公布押品参考价格,并注明价格评估来源,同时做好“价格仅供参考”的风险提示。公司股权等难以预估参考价格的,可预估参考价格区间。

(四)其他补充说明,可以包含照片、图片、尽职调查报告等信息。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应当如实进行押品瑕疵信息披露,对已知的押品可能涉及重复抵押、重复质押、恶意租赁、非成员单位首封等可能影响押品流转的瑕疵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发布的所有押品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如押品信息登记有误,或押品资产状态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知晓情况2个工作日内对押品信息进行更正、补充或撤回。未及时更正、补充或撤回的,协会可以采取暂时屏蔽措施处置相关信息。押品交易成功后,成员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标注并撤下相关押品信息。

第十四条 协会定期对押品信息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各成员单位使用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成员单位应定期梳理本单位押品平台使用情况,及时报送协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江西省银行业协会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