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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江西省辖内银行业最大的官方押品资产交易信息发布平台

江西银行业押品资产信息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银行业押品资产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押品信息平台”)旨在发挥信息平台功能优势,推进押品资产流转重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为规范押品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押品信息平台由江西银监局指导,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运作管理,协会所有会员单位均为平台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平台运作。

第三条 押品信息发布工作应坚持以公开透明、依法合规为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要公开、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二)依法合规原则。转让押品资产范围、程序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押品资产信息,系指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取得担保物权且正在处置或拟处置的抵押品、质押品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江西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江西辖内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经报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申请同意后可列为成员单位。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六条 押品信息平台依托于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网站,信息平台的登录、查询和使用均免费向会员单位、相关机构及公众开放。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负责信息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并指定专人做好平台系统维护工作,指导成员单位发布、更新和维护押品信息。

第七条 押品信息平台以优化押品流转环境为目的,加强与司法、财税等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共同推进配套机制建设。

第八条 成员单位应做好内部网络与押品信息平台网络边界的安全防护措施,妥善保管用户密码并定期更换,防止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攻击等方式破坏机构内部网络及押品信息平台网站。

第九条 成员单位应高度重视押品信息管理,不得在平台发布无关的信息,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落实押品信息发布的管理内容、管理流程、管理职责、管理员。

第十条 押品信息平台信息由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发布,成员单位应对押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按照押品现状对押品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押品信息发布方式模式:

(一)成员单位为法人机构的,由法人机构总部对接押品信息平台,负责押品信息的发布、更新和维护;

(二)成员单位的法人总部不在江西的,由设立在江西的一级机构对接押品信息平台,负责押品信息的发布、更新和维护;

(三)经江西省银行业协会同意后,可以由法人机构或一级机构统一管理并授权二级机构对接押品信息平台;

(四)农商银行系统可由省联社授权各市(县、区)农商行对接押品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押品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包括以下五类:

(一)司法机关正在进行司法强制处置的押品信息;

(二)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但尚未进行司法强制处置措施的押品信息;

(三)成员单位有权自行处置的押品信息; 

(四)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其他不良贷款、关注类贷款和正常类贷款对应的成员单位押品信息,但取得提供押  品所有权人或有权处分人的书面同意;

(五)其他需要纳入押品信息平台发布的财产信息,且取得所有权人或有权处分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押品资产应权属清晰、权证齐全、抵质押登记有效或有司法机关确定权利的文书。

第十四条 多家成员单位对应同一押品的,可由各成员单位协商确定一家牵头机构发布,也可由各成员单位独立发布信息并统一协调处置。涉及银团贷款的,由押品登记行发布押品信息。虽为银团贷款但押品分别登记在不同行名下的,可由登记行分别发布各自登记的押品信息。

第十五条 押品信息应全面、完整、准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押品资产基本情况。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押品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描述,如土地资产的类型(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农业用地)、区域位置、剩余使用年限、面积等;住房资产的住房属性(商住房、一般住宅)、建筑类型、区域位置、地址(可视实际情况作模糊处理)、楼层、面积、建造年份等。

(二)押品资产状态。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资产情况,全面、完整公布押品涉诉情况、抵(质)押情况、司法查封冻结情况。

(三)押品参考价格。成员单位可以公布押品参考价格,并注明价格评估来源,同时做好“价格仅供参考”的风险提示。公司股权等难以预估参考价格的,可预估参考价格区间。

(四)其他补充说明,可以包含照片、图片、尽职调查报告等可对押品资产信息补充描述的材料信息。以上信息描述应客观、真实,不得作误导性、夸大性等引人误解的不实描述。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应当如实进行押品瑕疵信息披露,对已知的押品可能涉及重复抵押、重复质押、恶意租赁、非成员单位首封等可能影响押品流转的瑕疵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发布的所有押品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押品信息登记有误,或押品资产状态发生重大变化时,成员单位应在知晓情况的2个工作日内对押品信息进行更正、补充或撤回。成员单位没有及时更正、补充或撤回的,江西省银行业协会可以采取暂时屏蔽等措施至成员单位更正、补充或撤回时止。

第十八条 押品交易成功后,成员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相关押品信息。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应每月定期梳理本单位发布于信息平台的押品资产情况及平台使用情况,总结信息平台运行情况及难点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及时上报江西省银行业协会。

第二十条 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督促成员单位对押品录入的真实性、及时性进行检查和确认,对于录入信息失真或录入信息不及时的单位给予提醒,并要求成员单位落实信息修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江西省银行业协会定期对押品信息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各成员单位使用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四章 交易对接

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应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需求方意向,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协同债务人主动对接,推动实现押品资产流转。

第二十三条 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线上咨询、线下联系等工作。线上管理员及时、主动回应需求方的在线留言,无法在线答复的可转相关经办客户经理或保全人员主动电话联系需求方;线下联系人应熟悉押品资产情况,积极响应需求方的电话咨询与服务要求,注重与债务人的信息互动,及时掌握供需双方的洽谈进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促成流转交易提供便利和配套金融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交易意向达成后,成员单位应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协议买卖等合法合规方式进行交易。在释放抵、质押权前应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操作风险,防止发生后续处置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成员单位对押品信息进行管理执行不力的单位,依照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处罚分为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账户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息平台应用过程中,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处罚: 

(一)未执行本信息平台管理办法的; 

(二)未设置系统管理员岗位,未明确联络人员和职责的; 

(三)对信息平台公众咨询留言未及时回复的;

(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无关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江西省银行业协会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